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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編著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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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從屬性之研究 |
黃純鈺 |
之所以規定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地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之所有權,是為了將地役權與人役權做區別之用,以防止破壞物權法定主義、使舊物權復活。而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將地役權之客體修改為不動產,使需役不動產亦由土地擴展至建物,從此地役權成為不動產役權。在修正草案第859條之3之規範下,使用益物權人及具物權化效力之承租人亦得為不動產役權人,此般不動產役權應從屬於該使用收役權能;在修正草案第851條之1的規範下,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者,不妨成立其他不動產役權,只是後設定之不動產役權,不得妨害先設定之不動產役權,亦即數不動產役權之關係均以物權優先效力定之,如此規定雖然簡單明瞭且符合法律邏輯,然而本文認為,由於修正草案地859條之第2項不動產役權消滅從屬性之規定足以保護先次序的不動產役權人,且不動產役權係對於需役不動產對於供役不動產便宜之利用,而利用者則為真正使用、收益需役不動產之人,因此應以其所設定之不動產役權效力優先,此時,其他不動產役權呈睡眠狀態,直至不動產役權與其使用、收益權消滅共同消滅時,即可甦醒。因此於同一不供役動產為同一需役不動產設定數不動產役權時,各不動產役權之優先效力,應以真正使用、收益需役不動產之人為何者為斷,而非均以物權優先效力為更據,是為妥當。
壹、 問題之提出
貳、 不動產役權發生上之從屬性
一、 修正草案與不動產役權發生上之從屬性
二、 修正草案中數不動產役權之競合
三、 發生上從屬性與不動產役權之取得
(一) 基於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役權
(二) 基於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
參、 不動產役權移轉上之從屬性
肆、 不動產役權消滅上之從屬性
伍、 不動產役權從屬性之緩和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