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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編著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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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997年回歸大陸後對外簽訂「促進投資保護協定」、「自由貿易協定」之研究 |
易建明 |
香港自1997年回歸大陸後,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積極與法國、日本、韓國、奧地利、義大利、德國、英國和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泰國等8國,分別簽訂「關於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簡稱香港BITs)。另香港已於2003年6月29日與大陸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本文就一、香港對外洽簽投資協定、自由貿易協定與香港基本法第151條之授權;二、香港BITs之規範與其特點;三、香港BITs與CEPA之比較分析,作一探討,以了解香港對外所簽訂投資保障協定,對台商保護是否周全。本文結論如下:
(一) 1997年香港回歸大陸,由於中國與香港經濟結構、發展並不相同,香港透過香港基本法之授權條款,已成功地與法國、德國、義大利、美國、加拿大、日本和泰國等分別簽訂投資保障協定,此對其經貿地位之維持有正面效果。但香港特區政府對外洽簽FTA似乎顯得消極。
(二) 香港BITs與CEPA作一比較,有關公司的認定,採準據法說為主流,具有一致性;但有關投資履行要求的部分未作規範。至於徵收與爭端解決的部分,CEPA完全未作規範。因此台商赴港直接投資,再轉赴大陸投資,CEPA之投資保障較香港BITs不足。
關鍵字:投資保護協定、自由貿易協定、徵收、直接投資
目次
壹、緒論 3
貳、香港對外洽簽投資協定、自由貿易協定與香港基本法第151條之授權 6
參、香港投資保障協定之規範與其特點 7
一、序言制定有「主權政府授權條款」 7
二、適用範圍 7
三、對個人投資的保護的規範 8
四、香港公司定義基本上採準據法說 8
五、徵收、國有化之補償問題 11
六、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13
七、期限原則為15年的有效期 14
八、小結 14
肆、香港對外簽署BITS與CEPA之比較分析 15
一、CEPA以服務業投資為主及與香港BITs之差異 15
二、香港BITs與CEPA有關「公司定義」之比較分析 15
三、香港BITs與CEPA有關「徵收」及「爭端解決」之比較分析 16
四、香港BITs與CEPA就「投資履行要求」並未作規範 16
五、台商在香港BITs及CEPA下投資保護問題 17
六、小結 18
伍、結語 20
參考文獻 21
附錄資料 24
一、香港BITs架構比較 24
二、「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