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者,乃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也(民法第一七二條前段)。無因管理制度,若從無法律上之義務,而主動為他人管理事務言之,固屬見義勇為、危難相助之行為,自應鼓勵;若從無權限,而任意干預他人事務言之,則屬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自應禁止。職是之故,在為使人類之互助心易於實現,發揮見義勇為、危難相助之美德,避免個人經濟上之損失或遭受危難,增進全體社會之利益,與防止濫行干預他人事務,以免有害本人之利益之間,如何使兩者得以平衡而兼顧,乃無因管理制度之最重要課題。
我國民法有關無因管理之規定,較偏於本人意思之尊重及本人利益之維護,因此就現行規定加以解釋適用之際,在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上,自宜適度的導入社會連帶之原理,使無因管理制度得以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及作用。本文係依我國民法有關無因管理之規定,就無因管理之成立要件、無因管理之效力、準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之承認等問題,參考相關學說、判例及立法例,加以檢討分析並闡釋其疑義。
關鍵詞:無因管理、正當的無因管理、不當的無因管理、準無因管理、不法管理、管理意思
壹、概 說
一、無因管理之意義及制度功能
二、無因管理之性質
三、無因管理之類型
貳、無因管理之成立要件
一、一般要件
二、正當的無因管理
三、不當的無因管理
參、無因管理之效力
一、正當的無因管理
二、不當的無因管理
肆、準無因管理
一、準無因管理之範圍
二、不法的管理
伍、無因管理之承認
一、適用範圍
二、承認之方法及性質
三、承認之效力
四、委任規定之適用
五、無權代理及無權處分之補正
陸、結 語